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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子菜市场偷换100多张收款码,偷换二维码是诈骗还是盗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2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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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属于违法行为,盗窃达到一定数额、次数或者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的,涉嫌盗窃罪,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2男子菜市场偷换100多张收款码,偷换二维码是诈骗还是盗窃?

  一、2男子菜市场偷换100多张收款码

  1月26日,广东东莞,男子郑某和温某辞职后为了“赚快钱”,打印了1500张收款二维码,凌晨前往菜市场将摊贩的二维码替换掉,2小时贴了100多张,而后到账超3000多元。摊位老板发现后报警,民警当天就将2人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拘,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偷换二维码是诈骗还是盗窃?

  行为人实施了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实现了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认定为盗窃。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2男子菜市场偷换100多张收款码,偷换二维码是诈骗还是盗窃?的相关内容。行为人实施了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实现了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认定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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