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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23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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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很多时候往往会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问题,那么你知道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法律对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对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不同的规定。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的傅-统,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根据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从过错责任中又分出一种推定过错责任,按照这种归责原则的要求,责任的成立须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但原告并不负担证明被告对违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使被告负有证明自己对违约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的举证责任由哪方负担,因此,不清楚我国实行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今后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立法应吸收这一新成果,作如下的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能证明自己设有过错的除外。”

  二、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怎么确定

  供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三、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买卖合同中通常有两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方法:一种是针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条款,第二种是在约定质量条款、交付条款、付款条款同时根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进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例如:约定如卖方延期交付,每延期一日卖方需按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如买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日买方也需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或多少日后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这种约定方式优势在于将具体的违约行为与违约金直接联系起来,便于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也将违约金的数额与延期时间紧密结合,起到心理威慑对方,督促违约方尽快履行的作用。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承担方式、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严重违约后的救济方法、守约方的单方解除权等内容,切勿只笼统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这样必然增加守约方的举证责任,不利于维护自身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相关知识,根据规定,承担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必须有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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