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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车主盗卖路边“报废车”,盗取他人财物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0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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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盗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盗窃行为却经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近日,宁波发生了一起在道路上倒卖他人闲置车辆的案件,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男子冒充车主盗卖路边“报废车”,盗取他人财物怎么处理?

  一、男子冒充车主盗卖路边“报废车”

  宁波慈溪市检察院院公诉的一起盗窃案近日宣判,男子徐某冒充车主出售路边车辆,被法院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1年10月下旬,徐某刚刑满释放两个多月,处无业状态,一天他乘坐公交车时看到路边停着一辆破旧的农用车,他打起了这辆农用车的注意。徐某找来收废品的小张,在只提供身份证,未提供行驶证的情况下,徐某以3500元出卖了该农用车。第二天,车主路过这里,发现自己停放的农用车不见了,随后在一家废品收购站发现了自己的车子,此时车子已被切割成两半,车主随即报警。

  经查,徐某还谎称有报废车辆要卖,将另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以13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将车卖给了汽车报废回收厂。

  检察官提醒,车辆报废厂回收时务必要求车主提供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仔细核实,不能一收了之。

  二、盗取他人财物怎么处理?

  盗取他人财物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盗窃罪,构成犯罪的,应当进行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可以立案,具体数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男子冒充车主盗卖路边“报废车”,盗取他人财物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盗取他人财物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盗窃罪,构成犯罪的,应当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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