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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抚慰金赔偿的性质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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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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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往往一方会选择动手直接给对方造成非常严重的人身损害,那么人身伤害抚慰金赔偿的性质和原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人身伤害抚慰金赔偿的性质和原则

  (一)性质,目前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它是民法制裁方式,一种认为它是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

  笔者认为,人身伤害抚慰金赔偿是两种性质兼而有之。从抚慰金的基本性质上看,它是民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损害的一项保护性民事权利,属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相对应的,就是加害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义务。因而称其为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自是毫无疑问。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赔偿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保障,信其为民事制裁当然也是无问题。

  (二)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上这两个规定中都有“残疾赔偿金”的内容,但它们虽然名称完全相同,而性质却完全不同,前者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所应获得的物质损害赔偿,后者则是指精神受到损害之后所应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精神赔偿之抚慰金的分析人身损害跑精神赔偿抚慰金是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一种补偿。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历程是如何,该如何请求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是民法通则建立的制度。在理论上,一般认为人身伤害的抚慰金赔偿就是精神损害,没有

  目前,一些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案件时,对受害人同时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在处理上和对规定的理解上大相迥异。有的认为赔偿义务人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后,对其精神损害一般不再支持,理由是受害人在获得残疾赔偿之后,精神损害的抚慰不再支持,否则有重复赔偿之嫌。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在2001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有一个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在支付死亡赔偿金后一般不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可以同时支持受害人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笔者认为,在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其收入的降低,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受害人因致残同时又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这两者同时支持并不矛盾和重复,并不具排斥性。

  为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名称与物质损害赔偿金的相同名称予以明确区分,以免混淆,且上级人民法院应明确统一两个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识和做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精神损害很难像物质损害那样用数字来统计。法律上规定精神损害可以物质赔偿的目的在于这种方式有利于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从而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这就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身并不是主要目的和惟一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只不过作为一种手段,并通过在经济上对受害人的补偿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坚持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

  赔偿数额适当限制原则。正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的,这就决定了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在国外,的确有许多精神损害赔偿额极高的案例,但这在公民收入普遍不高的我国并不完全适用。实际上近些年无论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在确认精神损害赔偿金时都试图使之标准化,也试图确定其最高额。因此,在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中有必要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作一限制。

  法官酌定原则。即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有自由裁量权。由于精神损害所涉及的生理、心理及人格利益的损害并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容易判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要考虑的事实主要是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因精神损害的无形性,所以,赔偿客体与数额明显具有较大的伸缩度,同样情况的案件处理结果不同似乎也是无可非议的。

  二、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主张的,法院应当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大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得到了很好的处理,但在处理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案件受害人同时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尚存在对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三、精神抚慰金怎么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一)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二)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三)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身伤害抚慰金赔偿的性质和原则的相关知识,从抚慰金的基本性质上看,它是民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损害的一项保护性民事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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