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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23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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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进行工商业经营都会选择与他人合伙,一般合伙经营容易产生的纠纷也是很多的,那么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企业法》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各合伙人组建合伙企业是为了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如果某一合伙人自己又从事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利益,背离合伙的初衷;同时还可能形成不正当竟争,使合伙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中每一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果自己与合伙企业交易,就包含了与自己交易,也包含了与别的合伙人交易,而这种交易极易造成损害他人利益。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坑害其他合伙人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二、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需分三步骤办理。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受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期限: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 年 7 月 22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7 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10 号令发布 )

  前置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取得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直接办理设立登记。 办理设立登记受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合伙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的相关知识,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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