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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7-17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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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是我国民法典认可的民事主体,法人具备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同样存在一些民事权利能力限制。那么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各国立法例不一,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规定方式:一种是日本式,规定法人仅在其目的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另一种是瑞士式,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原则上与自然人相同,但依本质为自然人所专有的,法人不能享有。

  (一)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我国立法基本上采日本式。

  论采取何种立法方式,均承认其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

  1、自然性质的限制

  (1)以生理存在为前提的人格权,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身体自由权、肖像权等,法人不得享有,然而非以此为前提的人格权,例如名誉权、名称权,法人可以享有。

  (2)由血族团体关系所生的身份权,例如亲权、亲属权、配偶权,法人不得享有。

  (3)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继承权法人不得享有,而不以自然人身份为前提的受遗赠权等,法人则可以享有。

  2、规则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如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国家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工业和商业活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等。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的目的决定着法人的性质,决定着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范围。

  但应注意的是,这里的目的,并非仅限于在法人章程或捐助行为中所订立的范围,而应广泛的指为达成该项目的而以此为中心的一切权利。

  对于须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在我国法人登记不登记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记法人的经营范围。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一)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二)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三)目的事业的限制。,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时候产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综上所述,法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公司解散之日起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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