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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男子接连在电梯里猥亵女童,强制猥琐儿童罪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0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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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亵儿童的事件频繁发生,公共交通属于比较杂乱的公众场所,猥亵事件发生的概率也比较大。猥亵儿童的,涉嫌刑事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合肥一男子接连在电梯里猥亵女童,强制猥琐儿童罪量刑。

  一、合肥一男子接连在电梯里猥亵女童

  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消息,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寻求性刺激,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8月26日,先后两次在合肥市一小区居民楼公用电梯内对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强制猥琐儿童罪量刑

  强制猥琐儿童的,涉嫌猥亵儿童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合肥一男子接连在电梯里猥亵女童,强制猥琐儿童罪量刑的相关内容。强制猥琐儿童的,涉嫌猥亵儿童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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