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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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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特殊的情况下,我们面对别人的不法伤害如果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的话会先进行正当防卫,那么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二)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三)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四)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二、特殊防卫权的意义

  特殊防卫权的设置,对于遏制和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新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条款,完善了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对于威慑犯罪分子,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树立崇尚正气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证明,随着新刑法的实施,该条款确实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条文的粗疏,人们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导致实践中的执法不一。这一混乱状况,无疑影响了这一规定所应该起到的作用。

  三、特殊防卫权的概念是什么

  特殊防卫权是指,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权制度的诞生,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特殊防卫权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 从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机能方面来看。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的冲突是刑法价值冲突的聚焦点,它可以涵盖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安全和灵活等价值冲突形式.特殊防卫权制度反映了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两者的利益冲突,也就是立法者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两者的选择。《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使得原来应该保持平衡的刑法两大机能失衡,有悖于人权保障的要求。特殊防卫权制度没有规定防卫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没有注意到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这两大机能的协调与平衡,这种立法的价值取向赋予了公民极大的正当防卫权,但对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却照顾不周,有导致特殊防卫权滥用的趋势。刑法作为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是刑法的两大机能。社会保护要求刑法通过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人权保障则意味着刑法须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划定一条合理的界线,通过防范公权越界来保护公民权利。因此,特殊防卫权的设立在强化防卫人权利的同时,弱化了对不法侵害者应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从刑法的正义性与功利性的取舍方面来看。功利性和正义性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一对矛盾他们之所以有这种选择,是因为他们认为防卫人是弱者,侵害人是强者,而法律应当首先保护弱者的权利。但是他们却忽略了在防卫过程中存在一个角色转化的过程。防卫人在遭受侵害人有备而来的侵害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但是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后,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此时不法侵害人就取代防卫人,成为了弱者。因此正当防卫制度也需要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对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度要求,然而,特殊防卫权制度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鼓励见义勇为而取消了此种限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公平。

  综上,特殊防卫权的设置,对于遏制和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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