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如果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其他法定情况,这种情形下保证是无效的。那么哪些情形下保证无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哪些情形下保证无效
(一)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2、保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保证合同违反公序良俗;
4、保证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债权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公司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
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虽免除了连带清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保证合同中无效保证的责任形式类型
(一)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其效力与主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但并非必须的互为因果关系。实践中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常有所见。通常有两种情形:
1、无效保证是因保证人的过错引起,债权人没有过错。如保证人主体不适格,债权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将真实情况予以隐瞒,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没有过错,应由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无效保证是因保证人、债权人的共同过错引起,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一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的过错在于疏于审查,未尽注意义务,或者说碍于情面,过于自信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实践中比较多见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以贷还贷”问题。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是保证责任产生的前提,主合同无效必须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按照其有无过错确定其承担或不承担责任。
1、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订立的保证合同。由于过错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没有过错,可不承担其无效保证的法律后果。“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按照上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只要担保人没有过错,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阅读完本文我们能够了解到,在保证合同中,如果主合同无效也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哪些情形下保证无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