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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4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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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吗

  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票据追索权起诉状范本一

  原告:张X英,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北京回龙观张x英商贸中心业主,福建莆田市人,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史各庄村电话:139101906xx

  被告:广州市建筑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2号楼23层A23xx室负责人:贾xx电话:186116017xx

  被告:广州市建筑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x平电话:186116017xx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广州市建筑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市建筑xx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票面金额789121.56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16日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原告北京回龙观张国英商贸中心开具一张浙商银行转帐支票用于支付原告货款,票面金额789121.56元人民币,支票号31601130。原告持上述浙商银行转账支票在付款期内向银行要求付款时,被银行以“空头”为由拒付。被告违反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其开办单位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票面金额789121.56元人民币及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1年期利率计算)。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X月XX日

  三、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一)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驳回起诉裁定,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起诉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四)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五)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六)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的,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算。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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