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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学角度界定计算机犯罪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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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我们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悄悄引发了关于计算机网络的犯罪行为。那么从犯罪学角度界定计算机犯罪概念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从犯罪学角度界定计算机犯罪概念

  (一)犯罪学界定计算机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对计算机犯罪进行研究,使人们对于计算机犯罪的研究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以便分析其产生发展的原因和条件,探讨各种预防和控制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刑事立法提供借鉴。

  (二)犯罪学界定计算机犯罪的标准

  1、有害原则。这类行为(即与计算机相关的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任何一类犯罪行为纳入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的前提。

  2、同类原则。这类行为必须是和计算机相关的,并且这种相关性使它们在行为方式、危害的社会关系等方面都具有诸多的共同特征,因而有必要将它们作为同一类犯罪来研究。

  3、全面原则。犯罪学上的计算机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同类行为,确保该概念的范围合理全面。

  二、计算机犯罪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制作、传播非法有害信息

  这种犯罪形式主要有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互联网传播教授犯罪方法罪,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发出威胁引起民众恐慌,危害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等。

  (二)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或非授权获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控制权

  这种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制计算机病毒,并故意将其传到互联网或安装在他人计算机上运行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计算机病毒如蠕虫、特洛伊木马、冲击波病毒等不但可以损坏数据信息、降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行效率,甚至可以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崩溃。同时,木马病毒等可以窃取他人的账户口令。

  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破坏其正常运行并且堵塞网络,控制受害者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各种非法活动。主要手段如拒绝服务攻击(DDos)、逻辑炸弹、利用各种系统漏洞、系统后门等等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非授权访问的网络系统)。还有人利用一定的设备接收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辐射磁波并加以分析以获取他人的机密信息。这一切行为都威胁着网络安全,给网络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三)金融系统计算机犯罪

  不法分子对金融系统的程序和数据进行物理破坏,如消磁、短路、改账等,利用金融系统的管理漏洞进行作案。主要手段有窃取、调用、篡改计算机内部账目以及金融系统内部人员修改计算机存取数据进行非法牟利等。例如信用卡犯罪主要为盗取他人信用卡号码及口令骗取巨款。

  (四)非法获取或非授权的修改获取使用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信息

  三、计算机犯罪主要有哪些行为

  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

  第一,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等。

  第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联络邪教成员举行非法活动等。

  第三,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在网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和图片等。

  第四,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犯罪。包括在网上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或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

  从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情况来看,以政治为目的在网上实施危害国家、社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而更多的是以经济为目的,在网上实施犯罪手段而非法牟利。

  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犯罪行为:

  (一)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欺诈交易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传统的买卖双方见面的市场交易已有相当部分转移到了网上交易。在这种虚拟的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通常只能是借助网上广告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结算。在这种虚拟的网络交易中,商家始终占据着主动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则始终处于弱势的一方,在这种双方信息明显不对称的博弈当中,商家极易产生欺诈的犯罪冲动,如果我们的监管和立法滞后,则不法商家极易在网上欺诈得手。据中国消协报告,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投诉已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侵占法人、自然人的金融财产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非法侵入用户的电脑,获取用户的金融信息,盗窃用户的金融财产;或者在网上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等盗窃、侵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财产;或利用计算机知识、技术,直接在互联网上实施贪污、窃取、挪用公款等犯罪。目前这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贸易、证券以及大企业大公司等主要经济部门和单位。特别是近年来在电子商务贸易和金融行业中,每年因计算机网络犯罪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巨额标的合同毁损灭失金额巨大,后果严重。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组织网上裸聊以及传播淫秽报刊、音像、影片等的犯罪。这种以盈利为目的,在网上传黄、售黄的犯罪,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作案手段繁多,损害对象面广量大,从遍布街头巷尾的网吧到机关办公室、学校家庭等都是被侵害对象。尤其是处于青春期阶段缺乏自控能力的广大青少年更是深受其害。并且,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道德失范等原因,也为这类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在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远离犯罪活动,共同建设法治社会。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从犯罪学角度界定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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