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转移财产如何认定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转移财产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转移已有存款是一种常见的手段,夫妻一方可能通过秘密转移、隐匿存款的方式,避免在财产分割时被对方知晓;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也是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通过隐瞒收入来减少共同财产的数额;
3.私自出售房屋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也是常见的转移财产手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
1.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将面临法律制裁。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判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2.一些特定情形的财产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复员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在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等。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均等原则、适当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利益原则、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原则以及经济帮助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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