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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做鉴定要注意的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8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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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如果发生医疗事故了,对于受到伤害的患者来说,积极寻求医疗过错鉴定维权是很好的选择,但鉴定也是需要写申请的医疗过错也是属于民事诉讼,那么去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做鉴定要注意的事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去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做鉴定要注意的事项

  (一)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

  (二)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

  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法医由于对临床医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因此其作出的医疗过失鉴定,很难让众多资深医学专家信服,其公正性缺乏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客观性。

  (三)某些司法鉴定结论的推论性强,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

  基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为保证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笔者认为医疗过失鉴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应建立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每个省、市设立医院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意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与法院派遣的法医共同参加鉴定,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理性。

  2、医疗过失鉴定会可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或学术团体,脱离卫生行政部门。每次鉴定由法院委托,法院法官主持,鉴定委员会秘书协同做文秘及辅助工作。

  3、鉴定内容应包括:医患争议的医疗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确定患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患者伤残程度评定,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相关的合理费用。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三、鉴定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一)鉴定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1、医疗费、交通费等,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标准;

  2、误工费,以患者的工资收入为标准,但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以平均工资的3倍为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

  4、其他标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去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做鉴定要注意的事项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当事人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打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首先要到相关医院复印有关材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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