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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说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9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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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招标投标往往是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证金的,针对保证金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退还,那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说明?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说明

  (一)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二)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对于未中标的单位建设方应退回投标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二、保证金的性质有什么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有人认为其实质上属于履约定金或违约定金,但笔者认为其和定金还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罚则非常明确,是刚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就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一)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尽管民法典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已经大量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我们应当承认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合同担保方式。

  (二)履约保证金明显区别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合同之债担保方式。他们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在此不再赘述。

  (三)履约保证金也区别于定金。定金和履约保证金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罚则是刚性的,但履约保证金是柔性的,换句话说,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而履约保证金是意定的,从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形式和内容都能看出两者的不同和区别。

  (四)履约保证金有其独特的担保价值。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动态担保、过程担保,可以将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纳入其担保范围,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一方出现违约时,扣除其已经缴纳的部分履约保证金促使其后续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及附随义务。而定金、保证、抵押、置业、留置等担保方式是一种静态担保和结果担保,如在约定定金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定金罚则即发生作用,且是全部的、彻底的发生作用,其对整个合同起到的是结果的担保,而不能像履约保证金那样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可以适时的修订自己的行为以最终使合同得以履行。

  三、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怎么办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如果开标后,投标人未中标的,应该及时退还招标保证金,如果不退还的,构成违约,可以向法院起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说明的相关知识,如果开标后,投标人未中标的,应该及时退还招标保证金,如果不退还的,构成违约,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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