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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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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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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的确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是用工者,包括自然人、企业等各类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用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也可追究刑责。

同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承认进一步明确了犯罪主体的范围。

因此,任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方,不论其形式与名称,只要实际使用劳动力,便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表现形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表现主要有两种: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2.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这两种行为都要求数额较大,并且表明了被告人主观上的重大过错。

重要的是,这种过错必须体现为恶意欠薪,即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逃避支付义务,或者尽管有能力却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

三、犯罪客观要件

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必须具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包括:

1.通过某种行为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拒不支付的数额较大;

3.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这些客观要件是认定此罪名的基础,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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