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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7-28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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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公民而言,往往很多时候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包括抗辩权的,那么你知道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民法典则做了调整。除保留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外,其他例外情形均发生了变化:

  (一)从“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变化为“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从“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变化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增加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二、抗辩权是否为单方行为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再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可以拒绝给付。”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学者建议稿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里,“义务人可以拒绝给付”,是以“时效期限届满”,权利人请求给付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请求”,那么就没有“拒绝”即抗辩可言。

  三、抗辩权的相关内容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一)抗辩权的特征:

  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二)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1、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2、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注意: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而非否认对方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的相关知识,若是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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