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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监护关系能否适用特别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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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想要变更监护关系的,一般都是需要有证明材料和申请的程序进行办理。那么申请变更监护关系能否适用特别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申请变更监护关系能否适用特别程序

  变更监护关系可以用特别程序审理,因为变更监护关系的条件是父母死亡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判组织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变更监护关系特别程序

  二、监护人是指什么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

  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一)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对精神病人确定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亲属;

  3、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4、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证明在哪里开

  (一)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

  需要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如下: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祖父母、外祖父母;

  4、成年兄、姐。

  (二)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申请变更监护关系能否适用特别程序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申请变更监护关系的,一般都是需要用到特别程序审理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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