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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有什么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8-0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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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生命诚可贵”,生命对于我们来说只有一次,所以我们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要保持警惕并时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生命权有什么特征?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生命权有什么特征

  (一)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性

  一方面,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甚至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的范畴,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就人格权而言,生命权不仅仅是一项首要的人格权,而且还是各项人格权的基础。无论是物质性的人格权,还是精神性的人格权,都是以生命权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整个民法乃至于整个法律都要以保护生命权为首要任务,国家和法律的产生也可以说是对生命安全的保护,避免无序的战乱和纷争涂炭生灵,保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

  (二)生命权规范内容的特殊性

  生命权的权利内容是人的生命安全,即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维持正常的新陈代谢能力,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人格利益。生命存在于身体之中,但生命权与身体权仍有显著区别。身体权受侵害,表现为身体完整性的破坏,有可能恢复;生命权受侵害,则是以不可逆转、不可恢复的生命丧失为标准的。

  (三)生命权具有平等性

  此种平等,一方面是指任何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和外国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权,且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不能牺牲某个人的生命而去维护另一个人的生命,即使是残障人、精神病人等的生命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理由对残障人进行歧视和伤害。不仅如此,还应该从人道主义出发,对残障人予以更多的关心和呵护。

  二、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命。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所谓“撞了白撞”的法规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国家应尽量废除死刑,不得已保留的死刑制度中应避免出现“对非暴力犯罪行为适用死刑”的状况.在司法上,非经正当审判、适用严格程序不能适用死刑,由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举实值赞成。在行政上,涉及生命安全的事项须经严格的行政许可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生命安全。警察负有救助生命的义务,违背救助义务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三、生命权优先性的具体内容

  (一)生命防卫权

  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对此,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

  (二)是不可克减的权利

  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三)受害人同意无效

  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然而,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并非绝对优先

  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

  以上是法律快车编辑对生命权有什么特征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综上,生命权具体至高无上性、平等性,以及规范内容的特殊性等特征,我们要对生命有所敬畏,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健康。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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