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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9-01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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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达成某一目的签订的协约,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要遵守。当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就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合同解除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达成某一目的签订的协约,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要遵守。当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就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合同解除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解除权的司法解释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权怎么行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对方即可,也就是说,解除权的行使,只要向对方当事人传达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辅助。对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无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

  三、合同解除权法律规定

  首先,适用的范围。违约方解除仅限于合同僵局的情形。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守约方无履行请求权,若不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守约方又不请求解除合同的,则合同将陷入僵局,此时始有违约方解除适用的余地。但是,若一方不履行系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所致,则不适用上述规定。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不能认定不履行的一方构成违约,当然不适用违约方解除制度;情势变更情形下,法律赋予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须借由违约方解除制度。需要说明的是,会议纪要和民法典的规定都旨在消解合同僵局,其目的一致,但规定的方式略有不同。会议纪要将其范围限定在“长期性合同”所形成的合同僵局,但对于何为合同僵局未作具体规定;民法典规定则不限于长期性合同,同时规定合同僵局意指债权人丧失继续履行请求权,且不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会议纪要更强调违约方解除须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予违约当事人以解脱合同束缚的途径,而民法典则强调合同僵局的客观后果。

  其次,行使的方式。违约方解除制度可以达成解除合同的效果,故而可称之为一种解除权。解除权在性质上可分为形成权和形成诉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诉权又称为间接形成权,指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的形成权。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表明违约方解除是形成诉权,即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而不能通过向对方送达通知的方式行使。理由有二:一是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持否定的评价态度,合同履行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将违约方解除权规定为形成权,则将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牾;二是违约方解除仅系合同僵局情形下实际履行原则的例外,对于是否处于合同僵局,由法院或仲裁委审查更能兼顾双方的利益。

  合同一旦解除就有可能损害一方的利益,因此行使解除权也是需要具备法定条件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解除权的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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