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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属于要式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9-08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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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要式合同主要包括包括不动产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涉外合同的种类,要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来进行签订,不能单纯以口头形式来进行,更利于合同的履行,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特定方式是指书面形式,是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

  要式合同主要包括包括不动产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涉外合同的种类,要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来进行签订,不能单纯以口头形式来进行,更利于合同的履行,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特定方式是指书面形式,是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

  一、有哪些属于要式合同

  (一)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我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涉外合同

  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此外,中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民法典要式合同成立地点一般为哪里

  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要式合同特征有什么

  (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要式合同 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一般来说,要式合同主要的内容包括有不动产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涉外合同,等等必须以要式合同做出的合同分类。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有哪些属于要式合同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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