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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请求权,有哪些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24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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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请求权,有哪些类型

依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在出生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潜在状态,出生后方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若胎儿死亡,则请求权由母亲享有,因为伤害胎儿即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

二、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赔偿权

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虽未直接伤害其身体权、健康权,但扶养请求权受损。

胎儿尚未出生前不享有被扶养权利,但若扶养人在其孕育期死亡,胎儿出生后的扶养权利即被剥夺。

对于已经事实存在的胎儿,其扶养损害赔偿权的确认与行使是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民法典关于胎儿权益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则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这些法规体现了胎儿无论因何种情形受孕,均应享有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执法机关应告知受害者亲属,以保存检材,保护胎儿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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