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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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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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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行使权力时,不得作出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民事权利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等具体内容。

行使民事权利

  一、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

  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行使权力时,不得作出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基本原则:

  1.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二、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1.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2)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1)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第一,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第二,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请求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如出卖人请求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是基于其债权产生的,所有人在其财物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有请求占有人返还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

  (3)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有什么性质

  民事权利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

  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3.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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