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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陈述书格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21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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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纠纷患者陈述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事故发生的经过,对事故内容真实性的保证等内容,医患纠纷发生之后,患者可以选择通过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医疗纠纷患者陈述书格式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XX村;联系电话:XX

  被 申请人:XX医院。

  住 址:XX。

  主要负责人:XX,系该医院院长。联系电话:XX

  申请人XX,系XX人,现将申请人因冻结肩在被申请人医院住院治疗,因该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1、术前:申请人XX于2008 年下半年后感觉右肩关节疼痛不适,于2009年2月7日下午(医院篡改病例写成是2009年2月5日入院,实际就是2009年2月7日入院),至XX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冻结肩;医院在没有告知患者术中、术后或者操作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取得患者及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医院于2009年2月7日11时30分在患者右臂丛麻醉下行右冻结肩粘连松解术。

  2、术中:医院医生在麻醉医师行臂丛麻醉后,进行粘连松解术,医生对患者的右手前后左右上下用力进行拉升牵引手术,当时患者就疼痛得大声喊叫,并说手骨都断了,要求照片,医生说其吃不住苦,并告知要加强功能锻炼,四五十天后会慢慢恢复。

  3、术后:患者即感觉右手疼痛难忍,并有少量出血,随后并有青肿现象(护理记录中有记录,但手术记录中没有记载);患者即提出要住院继续治疗,到2009年2月9日,医生就告诉患者做完手术是这样,要求其回家休息四五十天就会慢慢缓解。医院医生开了点消炎药、止痛药劝患者出院休息治疗,连一般的检查都未做情况下,更没有进一步的拍X片确认是否有关节脱位及肱骨撕脱骨折的并发症,就草率要求患者出院。

  患者在医生的劝告下,于2009年2月9日出院休养;出院后,患者右手青肿,疼痛难忍,几乎无法动弹,生活基本由其丈夫照料。但由于医生明确告知其手术后四五十天是会很疼痛,因此,患者在出院后三十几天时间里一直未意识到有可能是右关节脱位和肱骨撕脱骨折。直至2009年3月16日患者感觉病情并不象医生说的那样四五十天后疼痛会慢慢消失,病情会逐渐好转,相反,病情却越来越重,于是到XX医院进行X线检查,检查结果为“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患者立即找到XX医院的原治疗医生,把检查结果告知,医院决定为其再行复位手术。

  综上, 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违反诊疗常规,且有篡改病例行为,其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右手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

  申请人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赣州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医学会

  申请人:

  20xx年9月10日

  二、医疗纠纷诉讼患者须提交哪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法律快车提醒您,至于患方与医方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具体来说,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三、医疗纠纷中患者应该注意什么

  1.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书写并负责妥善保管病历,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病历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疗机构应当应患者的要求在医疗机构内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为其复印门诊病历(患者保管的除外)、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主观病历部分按规定不能复制,所发生的复印费由患者先行支付。其他病历在发生争议时依法封存,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

  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存可能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有关的药液、血液等现场实物。患方在场的医、患两方共同封存,患方不在场的由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封存,由医方保管。

  3.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有争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医、患单方或双方提出并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医、患单方提出尸检的,另一方不同意的应在尸检申请单上签署“不同意尸检”,不签署的可以采用第三方见证,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不同意方负责。医方代表应为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患方代表应是死者的法定第一继承人或法定第一继承人的书面委托人。患方对在医疗机构存放的尸体超过2周不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处理,相关费用由患方负责。

  4.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当事人不能在处理期间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按自动放弃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理申请10日内作出中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在收到首次鉴定15日内可以向通知其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7日内交由省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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