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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损失责任谁承担,运输货物损失的定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18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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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货物损失的定义是承运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

  一、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损失责任谁承担

  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损失责任运输公司。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零七条规定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运输货物损失的定义

  运输货物损失的定义是指承运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如果提单未予转让,承运人自可抗辩;若提单已转让的,则无权对提单持有人抗辩,只能对持有人负赔偿责任,这亦是多式联运中与一般货物运输的不同,这时承运人受有损失;承运人损失还可表现为承运或其雇用人的人身或运输工具的损失,这时可成立诉权请求赔偿。

  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损失应该承担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是指托运人交付货物时包装不当或填写有关多式联运单据时,故意或过失地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如货物数量不足、品质不合于规定、货物有内在瑕疵而未予说明,或者将危险品当作普通品运输等,因这些原因造成损失的为托运人有过错。如承运人明知包装不当而予以运输,发生损失,除非承运人声明发生损害不赔,否则承运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对托运人则无请求权。如因托运人提供的材料不准确或者不当而造成多式联运承运人的损失,托运人应负责赔偿责任。

  三、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怎么处理

  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可以依据运输合同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首先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起诉。根据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三)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 (四)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五)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六)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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