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有效吗,可以撤销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
这意味着,当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使用胁迫手段,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时,受胁迫方拥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的权利。
撤销后,合同将被视作自始无效,这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撤销前的履行部分同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胁迫证据。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可撤销合同具体包括:
1.在重大误解下签订的合同;
2.因欺诈行为产生的合同;
3.受到胁迫时所签订的合同;
4.那些表面公平实则不公的合同。
这些情况下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请求撤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因情况而异: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权利消灭;
2.受胁迫的当事人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同样失去撤销权;
3.如果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即刻消失。
当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时,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社区或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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