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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退侦撤案的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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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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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退侦撤案的案件如何处理

对于退侦撤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为: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新罪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对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对退侦撤案的案件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退侦撤案的案件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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