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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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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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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相关案件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1、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同。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2、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检察院如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检察院如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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