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操纵期货市场罪立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获利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的;再者,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再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二、立案标准详述
在立案标准的具体详述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
1.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获利数额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当操纵者通过操纵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时,即应视为构成犯罪。
3.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异常波动也是判断操纵行为是否严重的重要标准。当操纵行为导致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将对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也应予以追诉。
4.即使操纵者的非法获利数额未达到五十万元,但如果其曾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并再次实施此类行为,也应视为情节严重,予以立案追诉。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重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三、操纵市场的犯罪构成
操纵市场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是指本罪侵害的对象,即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制度和权益是保障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任何操纵市场的行为都将对其造成损害。
2.客观要件是指操纵市场的具体行为方式。
(1)这包括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证券、期货;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
3.主体要件是指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范围。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是指构成本罪所必需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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