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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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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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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效力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效力认定: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导致原要约失效,产生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等。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效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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