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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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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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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受理规定

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第一是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领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

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受理规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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