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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