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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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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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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有什么区别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在犯罪手段上有显著的不同。

  1.包庇罪的实施手段较为广泛,包括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行为。

  这些行为并不特定要求在职务行为中进行,普通人亦可通过这些手段来实现包庇的目的。

  2.相对地,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手段则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它专指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包庇,比如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作出不公正的裁决或判决,以保护犯罪分子免受法律的追究。

  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与职务行为紧密相关,体现出利用公权力对司法公正造成的直接伤害。

  二、犯罪主体的区别

  在犯罪主体方面,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1.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这是一种特殊主体犯罪。

  这意味着,只有那些在司法系统内部担任职务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等,才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2.而包庇罪则不设此限制,它属于一般主体犯罪,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因此,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司法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因为包庇犯罪分子而被追究包庇罪的责任。

  三、犯罪时间的差异

  犯罪发生的时间也是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区分的一个重要维度。

  1.包庇罪的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发生,不受具体时间阶段的限制。

  无论是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还是在判决之后,只要有故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包庇罪。

  2.相对而言,徇私枉法罪通常发生在判决之前,也就是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放走罪犯等舞弊行为,这将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并不属于徇私枉法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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