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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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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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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原股东抽逃出资按照如下规则予以认定:主观上,公司的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客观上,在公司成立后,违反法律规定,存在将自己缴纳的出资额暗中撤回不被他人所知晓,并仍然保留股东的在公司的身份和股权的行为,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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