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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户口迁回原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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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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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户口迁回原籍的政策

将失业人员的户口迁回原籍的政策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能够在原籍领取到失业金而制定的。失业人员需要先向市经办机构进行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之后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按规定将相应的关系划转,失业人员回原籍地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户口迁回原籍的政策的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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