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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20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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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原则为保证金数额应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保证金应当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与合同付款条件相联系。

  一、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原则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原则如下:

  1.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三、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关事项后就可以退还。但如果单位要求有保养或维修保证金部分的话,那么退还的时间应该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保证金后。另外,法律快车提醒需注意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采用银行保函的,则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与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现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还没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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