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的认定
正确罪名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首先要明确何为“安全标准”。
1.在食品安全法中,存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这三种标准。
2.在定罪时,应依据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这是因为:
(1)一方面,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不应影响刑法的平等适用,从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加剧。
(2)另一方面,虽然企业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被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制定,但这种标准仅限于企业内部适用,属于企业自律性标准,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二、罪行主体与主观认定
1.在罪行主体方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
2.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且单位犯罪时实行双罚制。
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
4.这种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而是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三、罪与标准的适用区分
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需要区分的是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
1.虽然“安全”与“有毒、有害”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竞合,但从性质上来说,食品安全标准是法定的标准,而有毒、有害是客观的事实。
2.安全标准低于有毒、有害的标准,因此在具备有毒、有害性时,就不再进行“安全标准”的判断。
3.这种区分有助于准确认定罪行,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之,国家在食品方面的监管非常严格,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定罪依据。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能够选择有食品安全标志的食物。
同时,也呼吁广大商家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的安全和秩序。关注法律快车,我们一同守护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