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法律效果是失踪人民事法律关系不变,其财产依法由代管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得归失踪人所有等。
一、宣告失踪法律效果
宣告失踪法律效果如下:
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人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4.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5.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6.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关系人。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民法典》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
三、申请宣告失踪有顺序吗
申请宣告失踪没有顺序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与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律没有申请宣告失踪顺序的规定,只要是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都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