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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工期违约金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0-23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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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工期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按照超过十天结付工程款的,延期一天是需要支付百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施工合同中属于承包人的义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施工、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一、施工合同工期违约金赔偿标准

  施工合同工期违约金赔偿标准一般是按照超出十日结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施工合同中哪些属于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施工;

  2.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承包人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4.承包人应当就其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三、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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