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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处罚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03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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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处罚方式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医疗机构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医务人员责令职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医疗事故责任构成条件有主观上存在过失、有违法行为。

  一、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处罚方式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处罚方式如下:

  1.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医疗机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4.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医疗事故责任构成条件有哪些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3.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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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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