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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0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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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收到总公司支配,不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资格。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财产和经费等。

  一、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是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但是,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设立分支机构

  三、法人设立和法人成立的区别

  1.法人设立和成立的性质不同

  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2.法人设立和成立的要件不同

  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3.法人设立和成立的效力不同

  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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