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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21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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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形式很多,其特征包括行为给人实施了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犯罪方式,律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方法与放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该罪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该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法律快车提醒您,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有刑罚处罚的主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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