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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改名字的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9-16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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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民改名字的法律依据是公民具有修改名字的权利并享有姓名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改名字的正当理由有名字含有生僻字、名字谐音容易引起混淆、容易引起误解、违反社会公德等。

  一、公民改名字的法律依据

  公民改名字的法律依据是公民可以修改自己的名字并且拥有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干涉。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二、改名字的正当理由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8.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9.其他特殊原因。

  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公民改名字

  三、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改名字需要手续有: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户籍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材料;

  3.符合条件的,核准变更,发给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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