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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认定为缔约过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4-2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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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认定为缔约过失的情形有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事实、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等。缔约过失责任是有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一、哪些情形下认定为缔约过失

  认定为缔约过失的情形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

  缔约过失责任有诉讼时效限制。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法律的其他规定,一般都是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怎么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如下: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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