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应多长时间内做伤残鉴定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对于交通事故后的伤残鉴定时间,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治疗终结后,即可向相关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3.根据规定,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如果需要延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4.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需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1.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确保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权威性。
2.鉴定机构在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
三、伤残鉴定结果的处理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对于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如果当事人有异议,也可以在接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进行备案。
4.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初次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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