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从性质上看:
(1)要约一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2)而要约邀请则不具有这样的法律约束力,它仅仅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
2.从内容上看:
(1)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2)而要约邀请则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来看:
(1)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
(2)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二、要约的含义及要求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
在法律上,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2.要约必须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这些条款必须明确且确定。
3.要约中可以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即要约期限,要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
4.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要约人就必须受自己所做出要约的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三、明确要约的必要条件
为了明确一个要约是否成立,我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要约必须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发出的,这是为了确保要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且确定,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等,以便对方能够明确了解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3.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受要约对象。
4.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以确保受要约人能够明确了解要约的内容和要求,从而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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