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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6-0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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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巨大数额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就能够达到立案标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提醒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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