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内容
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的内容有:
1.第一种是短期的诉讼时效,一般都是因为受到伤害;
2.第二种是长期的诉讼时效,一般是进出口的合同和技术的问题;
3.第三种是最长诉讼时效,时间是二十年,诉讼时间虽然很长,但是逾期,一样作废。
民法典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有以下特殊的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时间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时效中断则是在时效开始之后任意一个时间段都可以发生;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止是因为外界客观原因导致出现的情况,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