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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怎么划分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9-23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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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可以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是受理法院具有管辖权,而管辖权会因不同的现实因素而发生改变。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应当明确哪个法院才具有管辖权。

  一、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怎么划分的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者是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案件管辖种类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管辖种类包括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具体分为国内协议管辖和涉外协议管辖。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提管辖权异议时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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