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情鉴定一般什么时候做
伤情鉴定通常在受伤后需要遵循一定的时间规定和流程。
1.如果是原发性损伤,即受伤后立即进行的鉴定,有助于准确记录受伤时的状况。
2.如果鉴定主要依据是损伤所致的并发症,那么应该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便更准确地评估损伤造成的长期影响。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1)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24小时内应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对于伤情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件。
二、受伤后何时进行伤残鉴定
1.伤残鉴定通常在治疗结束后进行,一般建议在出院后3个月进行,此时伤情已稳定,便于准确评估伤残程度。
2.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如何选择伤情鉴定机构
伤情鉴定机构的选择一般遵循一定规则。
1.工伤的伤残鉴定通常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情况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2.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六条:
(1)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时,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及时委托本级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如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能力范围,则实行向上级公安机关逐级委托。
(3)特别重大案(事)件或疑难鉴定,经拟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同意,可选择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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