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申诉不成功怎么办
1.认可判决(裁定)的结果,依法执行相关判决。
2.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向最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启动信访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再审和申诉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再审和申诉的区别是:
1.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申诉没有限制;
3.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4.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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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诉人可以向哪里申诉
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4.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6.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法律快车提醒您,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